約用人員於服務期間應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遵守下列行政中立事項
:
一、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
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或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四、不得利用職務、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
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二)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
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三)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五、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依規
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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