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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電影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二、廣播電視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三、流行音樂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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