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電影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二、廣播電視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三、流行音樂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電影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影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電影人才培育與教育扎根之推動及執行。
  三、電影片製作、電影劇本、電影故事研發、電影融資、投資、設備及
      技術升級之輔導。
  四、國產電影片映演、國內外行銷之輔導及獎勵。
  五、電影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電影事業與其從業人員之獎勵及管理。
  七、電影片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
      、觀摩之管理。
  九、電影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電影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

  廣播電視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
      闡釋。
  二、廣播、電視人才培育及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融資、投資之輔導
      。
  三、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國內外行銷之推動及執行。
  四、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推動及輔導。
  五、廣播、電視節目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廣播、電視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
      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
      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播送、觀摩之管理。
  九、廣播、電視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
      事項。

  流行音樂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
      釋。
  二、流行音樂人才培育。
  三、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之輔導。
  四、流行音樂融資、投資之輔導。
  五、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流行音樂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流行音樂出版品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流行音樂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
      行、銷售、展覽之管理。
  九、流行音樂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
      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議事、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