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下列人員組成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
辦理之:
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有上級漁會者,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主管機關應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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