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
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
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
場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 將第二款「記錄」修正為「紀錄」,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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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
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漁會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
限,逾期申請者,漁會應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定期抽籤,排定合格候
選人先後次序,惟依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無「
定期」二字,為使相關規定一致,爰將「定期」二字刪除;另候選人
資格審查名冊,亦修正為「備查」,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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