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接受船籍國派遣觀察員隨船作業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漁船應依船籍國與沿岸國核准之作業海域、
作業漁區、作業期間、漁具及漁撈方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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