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71332152號令修正發 布第7條、第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係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
六條規定授權,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後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
十日全文修正。現行第七條,針對三年內重複違規者,按照四個級距,訂
有按次處罰之規定,惟此四個級距之裁罰基準,對於連續違規者,顯得寬
鬆。為落實相關作業規範與管理措施,實有必要縮小為三個級距,爰修正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國人未遵守相關作業規範,或違反重大違規行為以外之管理措施
    之連續裁罰基準。(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未遵守船籍國或沿
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或違反第三條至前條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以外之作業許可、漁船之作業海域、作業期間、漁船船
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或漁獲配額之管理措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
款規定按次處罰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三年內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二、三年內第二次違反同一違規態樣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三、三年內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違規態樣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三年之期間,為次數
之計算基準。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依違規次數,分四個級距處罰。惟此四個級距裁罰基準對於
    連續違規者,顯得寬鬆。為落實相關作業規範與管理措施,有必要縮
    小該作業辦法之級距為三個級距,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