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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設立地點之限制)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 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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