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電視政見發表會每場或每時段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
  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至少十五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二
  輪發表政見之時間相同,每一輪時間至少十二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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