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被連署人名單公告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
二、函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
    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三、將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函送被連署人。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
,依式印製,並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間內,徵求連署。
〔立法理由〕
一、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增列中央選舉委員會應
    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爰增列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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