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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