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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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