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84年2月28日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
  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
  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誤解中央主管機關即為保險人,爰將現行「設中央勞工保險
      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修正為「設勞工保險局為保
      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以資明確;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
      有關勞工保險業務委託辦理之規定,並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規定,
      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層級之提升,爰增訂第
      二項,明定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
      之。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及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