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其分類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
    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
    士證照者。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證照者,可繼續從事作業環境
監測業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