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二、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
查)設備及合格X光機。
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生)及護理人員
。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醫師及護理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訓練課程之名稱及時數,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醫療機構於申請認可時,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
認可,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時間之計算,其係以申請日往前計算二年之期
間,例如某醫療機構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申請認可,主管機關將視其於
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是否有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
或廢止,若其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曾因違反本辦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認
可,則未符合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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