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立法理由〕
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事業廢棄物包括有害
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第六條及第七條訂有事業廢棄物標示規定,考量本規則所稱危害性化學
品於廢棄時,可能被歸類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且上開法
規已有相關標示規定,爰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修正為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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