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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組成審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調整職業訓練職類。 二、職業訓練經費核定。 三、審查職業訓練計畫。 四、職業訓練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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