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
  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
  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
  兼之,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