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所屬單位空氣污染管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各級主管機關認為轄區內之軍事機關所屬單位排放空氣污染物
  有超過標準之虞者,得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同意後,會同當地最高憲
  兵單位前往檢查及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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