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
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
,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
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
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
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
續三年之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
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
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
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
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
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
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
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
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
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
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
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
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
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
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
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
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各款參考美國環保署規範,將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式,
由區內各測站濃度平均值平均或前百分之五十測站平均須符合標準,
修正為區內各測站皆須符合標準,以確保二級防制區內之空氣品質皆
能符合標準,促進健康平權。
二、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成效,高濃度污染發生情形已減少,參考歐盟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將臭氧八小時符合標準之計算方式由第九十
三累積百分比對應值加嚴至第九十五累積百分比對應值,另將小時值
及八小時值臭氧合併為單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第
一項第三款,並合併二目規定。
三、第一項第五款增訂一氧化碳小時值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
四、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已規定有效數據比例之計量基準,且
較為嚴格,爰刪除第二項。
五、第三項項次變更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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