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事業盤查排放量應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CO2e)表示
,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以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二、國際文獻或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
依前項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排放量,應以燃料用量乘以低位熱
值及係數。
以質量平衡法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
以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碳含量、二氧化碳分子量與碳原子量之比值及
原(物)料之製程轉化效率或燃料之燃燒效率等計算。
以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事業應提出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送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監(檢)測方
法與原理、連續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位置、監(檢)測結果與其數據處
理及品質保證作業、監(檢)測結果之記錄方式及保存,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事業計算具一致性並配合國家清冊計算規則,規範排放量合計值
    計算單位及其數值精準度至小數點後第三位,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使用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時,所採用之排放係數
    訂定相關規範。
四、新增第三項,明定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之計算方法,以利業者遵
    循。
五、新增第四項,明定使用質量平衡法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時,規範其計
    算公式,其中二氧化碳分子量及碳原子量比率以四十四除以十二為之
    ,並須考量原(物)料、燃料在製程轉化過程中或燃料燃燒反應時的
    效率,參酌歐盟及美國加州規定,轉化效率及燃燒效率單位以百分比
    表示,若無者,以一計算之。而使用質量平衡法僅計算二氧化碳排放
    量,其他溫室氣體種類,如氧化亞氮,仍應以排放係數法計算。
六、新增第五項,明定使用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時,事業應提出排放量
    監(檢)測計畫書及該計畫書應包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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