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之減量措施方式如下:
一、轉換低碳燃料:將固定燃燒排放源使用之煤或油等高碳排放燃料轉換
    為天然氣、生質能、氨氣、氫能或其他低碳燃料。
二、提升能源效率:鍋爐、製程動力系統、空調、空壓、泵浦、冷凍冷藏
    、照明等能源使用設備之改善或採行離峰儲冰、裝設能源管理資訊系
    統等其他節約能源措施。
三、使用再生能源:採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再
    生能源,且有實質溫室氣體減量成效或使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
    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四、製程改善:採行原物料替代、設備汰舊換新或拆除、回收或減少蒸汽
    使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二氧化碳捕捉與再利用( 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 CCU
    )、含氟氣體、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之去除或其他可有效減少溫室氣
    體排放之措施。
五、負排放技術:採行直接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Direct Air C
    apture with Carbon Storage, DACCS)、生質能與碳捕捉及封存 (
    Bioenergy with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BECCS)或其他可自
    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技術。
〔立法理由〕
本條之減量措施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指可採行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
排放量之減量措施種類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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