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下列場所發出之聲音,經住戶陳情檢舉,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稽查,超過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者,應即限期改善:
  一、軍用機場及裝備保修廠之地面試車及維修。
  二、軍用油泵站。
  三、軍事營區。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及設施,除前項所列各款外,適用本法第九條及
  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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