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農藥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農藥廢容器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三、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四、設置回收點或回收設備。
  五、押金方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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