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運作人依附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特性運作總量計算所得商數大於一者,
其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內容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危害預防:
    (一)危害辨識及管理措施。
    (二)危害控制失效之後果及對策。
    (三)消防防災及防護措施。
    (四)緊急救護、醫療及通訊裝備之管理及維護。
    (五)運作場所外鄰近地區之災害防救訓練及教育宣導事項。
二、應變:
    (一)運作場所外之相關通報機制。
    (二)運作場所外之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建議。
    (三)運作場所外之環境復原。
    (四)運作場所外之鄰近地區疏散及避難方式建議。
已依職業安全或消防規定提送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消防防護計畫或消防
防災計畫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得檢附報告書或計畫等
相關文件代之,免提報前項第一款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針對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
    學物質,依據附件所列參考歐盟塞維索指令內容之公式計算,運作危
    害風險較高者應製作相關資料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以
    利後續應變作為。
三、考量第一項第一款應補充之內容,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及消防
    法規範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消防防災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內容重
    疊,爰於第二項規定得檢附該等已經核定或備查之文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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