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光氣,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
處理系統。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氰化氫、氟,任一場所任一日之
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運
作總量達二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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