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運作人得檢具核准文件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
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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