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87
人,瀏覽人次:
95460437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運作人得檢具核准文件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 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