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開始調查程序之時點,為主管機關就該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開始進行通知或派員前往調查之日。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檢舉或陳述內容與
事證,指申請人須說明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並附具主管機關
所未知悉或持有之相關事證,使主管機關得以知悉涉案聯合行為之事實概
況與涉案聯合行為合意之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而開始
調查程序。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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