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三、銀行業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四科辦事。
六、保險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資訊室。
〔立法理由〕
一、因應業務需要,本局保險外銀組原掌理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檢查監理
    業務調整予本國銀行組辦理,爰「本國銀行組」名稱修正為「銀行業
    務組」,「保險外銀組」修正為「保險公司組」。
二、「銀行業務組」因轄管檢查之金融機構已擴增三家純網路銀行及二十
    七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需增設一科,原分四科辦事,調整為分
    五科辦事;並考量未來保險業務將持續成長,「保險公司組」,維持
    分五科辦事;惟為因應銀行業務組業務新增一科需要,經檢討「受託
    檢查組」現有業務,分三科辦事應足以因應,原分四科辦事,配合減
    設一科,由原分四科辦事,調整為分三科辦事。
三、「金控公司組」負責金控公司暨其所屬十五家銀行與非銀行之租賃子
    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創投子公司等檢查監理業務,因金控公司整
    體業務規模龐大,且所屬之銀行規模及業務量持續增加,因應金融科
    技發展之法定職掌與國際金融市場變遷所衍生新增之監理業務持續擴
    增,須檢查項目範圍較廣,檢查頻率密集、檢查天數增加,所需檢查
    人力較多,故為本局所有檢查業務之大宗,為應業務及人力運用需要
    ,需增設一科,原分四科辦事,調整為分五科辦事;另綜合考量各組
    業務科設,其「證券票券組」目前分四科辦事尚足因應現有業務,原
    分五科辦事,配合減設一科,由原分五科辦事,調整為分四科辦事。
四、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一級主計機構僅設
    主計處(室)者,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原則設主計室,爰本局所設置
    之主計機構名稱應由「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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