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重點如左:
  一、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釐定義務規章,建立稽核、內部
      牽制及會計制度等。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遵照法令規章辦理存款、放款及
      代理業務。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各項法定比率,符合規定。
  四、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
  五、根據金融業務檢查結果所列應予糾正改善事項,實施追輔導。
  六、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
      種表報。
  七、研析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及放款結構輔導建立成本
      觀念。
  八、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推展,提供有關業務諮詢服
      務。
  九、輔導加強代理公庫及代收稅款業務,督促按期解繳稅款及遵守規章
      辦理各項存撥手續。
  十、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代理票據交換業務。
  十一、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員工在職訓練事宜。
  十二、派員列席各項法定會議。
  十三、其他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指定之業務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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