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
  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
  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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