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輔導機關(構)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
      營績效。
  二、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由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召集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派員組成專案輔導小組
      ,辦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