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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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農會法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0日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
  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農會信用部經報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接受非會員之存款。
  農會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立許可、廢止許可、停辦、復業與整頓、設備
  與人員設置標準、主任之專業條件、經營業務之範圍與其限制、內部融
  資規範、各項風險控制比率及餘裕資金之運用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理之。
  農會信用部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輔導及資金之融通,由農業行庫負責辦理;其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農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之處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以辦法定之。
  農會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農民保險事業,得設立保險
  部。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得由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
  司,而該項投資為重大投資事項者,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
  之限制,其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共同經營機構改為法人。
  二、明訂農會信用部之管理機關。
  三、增訂第三、四、五、六、七、八項。
2. 漁會法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9日
  漁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
  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漁會信用部經報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接受非會員之存款。
  漁會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立許可、廢止許可、停辦、復業與整頓、設備
  與人員設置標準、主任之專業條件、經營業務之範圍與其限制、內部融
  資規範、各項風險控制比率及餘裕資金之運用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理之。
  漁會信用部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漁會信用部業務之輔導及資金之融通,由農業行庫負責辦理;其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之處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以辦法定之。
  漁會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得設立保險
  部。
  各級漁會為辦理前條事業,得由五個以上漁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
  司,而該項投資為重大投資事項者,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
  之限制,其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
  原第二項漁會辦理水產品運銷業務,得於生產地及消費地分別設立批發
  市場,已併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任務,則本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