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業務人員宜分別就其所推介之商品,符合下列各該資格條件:
一、推介國內外證券商品,包括股票、債券、短期票券、股份或投資單
位、證券化商品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但推介境外基金者,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另推介國內投信基金者,亦
得比照境外基金辦理:
(一)通過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二)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並
取得合格證明書。
(三)通過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通過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規測驗合格。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
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二、推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期貨、選擇權、遠期、交換契約
等,除集中市場交易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
理辦法」第12條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5條之規定。
三、推介各種保險商品,分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推介財產保險,通過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
書。
(二)推介人身保險,通過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
書。
(三)推介投資型保險,通過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
證明書。
四、推介信託商品,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合格
證明書。
五、推介結構型商品,如該結構型商品涉及第二款商品者,並符合該款
之資格條件。
銀行提供前項各款商品如涉及各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時,應先申請核准
經營,並應符合各業資格條件規範。
銀行同時提供前項多款商品予客戶時,宜由多位符合各該商品資格條件
之理財業務人員共同銷售或推介之。
除第一項之規定外,銀行得依所提供商品之複雜度,自行斟酌調整其理
財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理財業務人員除符合前述之資格條件外,尚須參加銀行內部或銀行同業
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財富管理業務訓練課程至少達 8小
時以上,或取得上述機構舉辦之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理財業務人員如取得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TM, Certified Finan
cial Planner)專業證照者,視為已符合第五項之規定。
管理人員宜參加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惟如管理人員兼為執行理財業務人員之職務者,其資格條件宜與理財
業務人員相同。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宜為管理人員及理財業務人員:
一、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
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
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
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
建築法、建築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
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九、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
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
擔任管理人員或理財業務人員者。
管理人員及理財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應於本準則發布後一年內調整至符
合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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