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銀行辦理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一套商品適
  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客戶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
  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
  免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不當銷售之行為。該商品適合度政策之揭示內容,
  得因金融商品之投資風險及複雜度高低彈性調整,但應遵循本準則所訂
  之基本原則。
  所謂商品適合度政策,係指銀行銷售客戶有關商品時,應揭露商品的各
  項特性及風險,並可參酌第 2條之標準,併同考量商品設計之複雜度、
  風險高低程度、現金流量方式等是否能與客戶之風險偏好、對現金流量
  之期望、預定投資期限、專業理解程度及所得狀況等因素配合,且確能
  符合客戶需要。
  銀行辦理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應於受理前進行下
  列程序,以瞭解客戶並幫助客戶瞭解自身投資屬性及適合商品或投資組
  合:
  一、客戶填具客戶資料表,建檔並妥為保存。
      客戶資料表宜涵蓋以下內容:
    (一)客戶基本資料
          1.姓名
          2.出生年、月、日
          3.性別
          4.聯絡住址/電話
          5.教育程度
          6.個人/家庭年收入
          7.職業
    (二)投資目的
    (三)投資經驗(包含投資時間及投資商品)
    (四)風險偏好
  二、依前款各項資料分別分析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
      承受等級。
  銀行應依據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特性,如商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
  程度、現金流量方式、投資地區市場風險、商品期限、保本程度、價格
  波動程度等因素,分別分析評估及分類後,界定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之
  風險等級。
  銀行應依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配合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之風
  險類別,銷售其適合之商品或投資組合。此外,並應建立例外處理機制
  ,若客戶執意投資之商品或投資組合,其風險等級較客戶風險承受度為
  高者,應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銀行並得視實際狀況拒絕客戶之投資
  申請。
  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對非
  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並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銷售客
  戶適當之商品或投資組合,非經適當之授權,不得銷售逾越客戶財力狀
  況或合適之投資範圍以外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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