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資訊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及本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
    平表達,並不得有誤導、隱瞞之情事。
三、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
    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所有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投資人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
    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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