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資訊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及本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 平表達,並不得有誤導、隱瞞之情事。 三、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 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所有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投資人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 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