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
計準則201A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
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查核書面紀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
之連繫」,修正為審計準則201A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
繫」,爰配合修正。
三、另配合審計準則 230號「查核書面紀錄」修正工作底稿用語,依該準
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查核書面紀錄( Audit Documentation)亦稱
查核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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