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新進會務工作人員之年齡,總幹事、副總幹事不得超過六十歲,
  經理、秘書、組長、副組長、專員不得超過五十歲,幹事以下人員不得
  超過四十歲。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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