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提交之履約保證金超過第二條規定之標準時,得於
規定作業時間內透過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就超過部分申請領回,其退
款帳戶應事先向證券交易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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