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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提交之履約保證金超過第二條規定之標準時,得於 規定作業時間內透過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就超過部分申請領回,其退 款帳戶應事先向證券交易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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