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後至申報生效前,有發 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 影響之情事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 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公司。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