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委員會成員資格
應具備企業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且至少一名董事參與督導。
本委員會得視公司規模大小、產業性質或其他健全永續發展管理之情形,
設立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且得指派高階經理人擔任永續長,以確
保本公司永續發展相關工作之推動。
永續長或具相當職務之人得視各部門永續發展業務之需求,組成跨部門小
組,執行永續發展事務。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永續發展委員會、推動及執行單位之組成,並參考國內實務做法
要求其成員至少包含一名董事,且永續發展委員會得視規模、產業性質或
其他情形設立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及指派高階經理人擔任永續長等
執行單位及其主管。永續長或具相當職務之人亦得視各單位永續發展業務
之需求,組成跨部門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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