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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人身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 入之千分之一提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臺幣四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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