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3
人,瀏覽人次:
8863803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 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