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依本標準規定為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為變更登
  記。其為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並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
  請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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