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系統檢核作業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作業,應依各會員所訂定之檢核作業程序辦理。
各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作業所使用之檢核系統應辨識檢核時網際網路位址
( 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並將檢核時間及結果做成紀錄存檔備
查。
各會員應將前項紀錄備份存檔,且其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
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各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作業,應遵循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
定。
各會員以系統辦理檢核業務時,應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且落實執行並確保
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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