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系統檢核作業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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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會員以系統執
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檢核管理作業程序應遵守之內容,特訂定本自
律規範。

各會員於執行系統檢核作業,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保
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者,應有設定帳戶密碼權限加以控管。

各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作業,應依各會員所訂定之檢核作業程序辦理。
各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作業所使用之檢核系統應辨識檢核時網際網路位址
( 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並將檢核時間及結果做成紀錄存檔備
查。
各會員應將前項紀錄備份存檔,且其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
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各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作業,應遵循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
定。
各會員以系統辦理檢核業務時,應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且落實執行並確保
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各會員申請停業、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時,應停止內部系統
帳號使用;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經核准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經紀
之業務,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者,亦同。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所使用之系統帳號,如有前點所定事項之一者,
應於知悉時通知往來保險公司。

各會員對於憑證之暫停使用、恢復使用、廢止、展期、內容變更及申請補
發等事項,應依核發憑證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
施辦法」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會員以系統執行檢核作業者,應將
本自律規範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
核,本會並應將其納入自律監控稽核項目,定期辦理稽核。

各會員辦理系統檢核作業時,應符合保險經紀人資訊安全作業控管自律規
範及保險經紀人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作業原則。
各會員於辦理各項資訊安全評估作業,應適時改善並提升網路與資訊系統
安全防護能力。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
重予以處分。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