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會員公司於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時,應確認保險商品於繳費期間內
其附加費用支出率〔(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總和)/附加費用總和〕不
大於1。
保險商品如有保費折扣之情事,應於前述附加費用一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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