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為協助各會員公司確保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符合「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第20點、「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 1、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105年1月15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9760號函第五條第一項第
四款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年5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2940號函
等規範,並於檢視保險商品費用適足性時有所依循基準,特訂定本自律規
範。

各會員公司辦理保險商品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各會員公司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時,應依據本自律規範規定內容訂定
內部處理機制。

各會員公司於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時,應確認保險商品於繳費期間內
其附加費用支出率〔(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總和)/附加費用總和〕不
大於1。
保險商品如有保費折扣之情事,應於前述附加費用一併反映。

前條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等定義係指因銷售保險商品直接產生的費用,
且排除與銷售保單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第一項直接產生的費用係指下列項目:
一、論件計酬費用
    性質與銷售保險商品具直接程度(如佣金及業績薪等)之費用皆應計
    入。
二、其他因交易所產生之稅負及徵收款費用(如安定基金、營業稅及印花
    稅)。
三、經常性費用
    係指因銷售保險商品所產生之經常性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獎勵保險商品銷售所衍生之以非佣金與獎金科目提供予通路或業
        務人員的支出(如:通路端於業績表現達一定水準時,公司以招
        待國內外旅遊進行獎勵或以任何形式補助外部通路之支出等)。
  (二)特定保單持有人持續繳交保費時,會支付給保險業務員、經紀人
        或代理人的費用。
  (三)銷售保險商品所增加之作業及收費成本(如銀行轉帳手續費等)
        。
  (四)業務人員之薪資(如招攬、電訪銷售人員之薪資)。
四、前三項費用以「保險費用表一(AO)-營業費用明細」下列項目計算
    之:
  (一)招攬等相關費用
        2a  個金、代理費及強制險手續費等支出。
        2d  非佣金之手續費。
        3.業務獎勵金等。
        5.行銷相關費用(如廣告、DM等)。
        8.薪資費用。
  (二)稅捐。

除下列性質特殊保險商品外,餘皆須辦理檢測作業:
一、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所銷售之商品。
二、旅行平安保險。
三、微型保險。
四、團險保險(含學生保險)。
五、一年期保險商品。
六、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附加條款或批註於主契約之批註條款,其不具
    保險費或其保險費係由主契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者。
七、提供豁免保費之附約商品。
八、提供保單轉換且無發放佣金、獎金之保險商品。
九、其他政策性商品。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建立定期檢核機制,檢視銷售中之
保險商品其實際附加費用支出率不得大於該商品送審時之附加費用支出率
,若有不符情事,應提出合理說明或相關改善措施。但因第五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述之稅負及徵收款費用之變動,而致使實際附加費用支出率大於該
商品送審時之附加費用支出率時,則不受此限。

各會員公司違反本自律規範,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
糾正,或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