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辦理檢核管理作業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會員應依下列內容檢核招攬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事項:
(一)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招攬資格條件。
(二)取得執業證書或完成相關登錄程序且取得特定保險商品招攬資格。
(三)已完成法定相關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
明定就第三條第一款檢核招攬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所需檢核之
細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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