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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為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貫徹政治倫理及擔負政治責任)
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 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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