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辦人員之職稱官職等,依據修正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會計處所屬會計
  機構修正員額編制表定之。
  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
  二、高等法院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三、高等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四、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五、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六、最高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八、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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